leyucom乐鱼官网官方网站|法律专家解读:物业、门卫代收快递丢了谁来赔
租车员朋友们,收件人不在家时不能把包覆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室、楼道管井间等地方。那么,如果租车包覆扔了,谁是责任人? 门诊问题 开立租车件后遗失,谁来缴? 门诊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旭卿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游志雄 专家观点 ◇将租车包覆放到电表房、管井间等处造成包覆遗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
◇收件人表示同意租车员将包覆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如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没签收包覆,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构成交给合约关系。 ◇根据合同法“交给是使用权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的,不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如果包覆遗失了,由于一般来说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使用权管理,则只要其需要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须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车包覆遗失不应按照现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邮政法的“三倍资费损失”展开赔偿金,而不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拒绝赔偿金。 近日,王女士收到租车员的电话称之为,包覆已送往小区物业管理处。但是当她上班取件时却找到包覆不知了。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指出,物业只负责管理拜托接管包覆,不负责管理交给,扔了概不担责。
有不少上班族接到过这样的短信:“租车放到电表房。”“请求到管井间所取租车。”…… 租车员朋友们,收件人不在家时不能把包覆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单位门卫室、楼道管井间等地方。
那么,如果租车包覆扔了,谁是责任人?收件人该找谁拒绝赔偿损失?记者早已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旭卿及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游志雄。 租车扔了,谁是责任人 “将租车包覆放到电表房、管井间等处造成包覆遗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赵旭卿说道,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在收到租车单后,之后分担着将租车物品安全性递送收件人手中的义务,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随意摆放租车物品而遗失,不应由快递公司分担适当责任。 赵旭卿回应,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3月1日实施的《租车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该告诉收件人当面竣工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无损的,由收件人签署证实。投递的快件(邮件)标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经常出现显著损坏的,企业应该告诉收件人再行竣工验收内件再行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开立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类似誓约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该与寄件人在合约中具体投递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并获取合乎誓约的竣工验收服务,竣工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署证实。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无法递交证据证明租车包覆的遗失是因收件人罪过导致的,就应当对租车包覆的遗失分担赔偿金责任。
至于将租车包覆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和单位门卫室的情形,刘俊海指出,收件人自己表示同意租车员将包覆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如果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并没签收包覆,则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构成交给合约关系。对于一个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该预料到包覆遗失的风险,自己不应回应担责。 回应,游志雄指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按照惯例缴纳了租车包覆(多年如此都没问题),这时物业与业主、单位与职工之间之后构成事实交给合约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交给期间,因保管人疏于导致交给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交给是使用权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的,不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与单位门卫即使对租车包覆不予签收,对其有适当交给的义务,包覆遗失了,但由于一般来说情况下小区物业与单位门卫都是使用权管理,只要其需要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须分担包覆遗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游志雄讲解,在去年“双十一”期间,李小姐在网上淘了不少东西,因为下班时不方便接管租车,她之后让租车员把包覆放到物业。按照以往习惯,物业人员不签收,而是把包覆摆放在物业处。
上班后,李小姐去小区物业拿租车时,却找到包覆不知了。李小姐指出物业须要赔偿金自己的损失,但物业回应没责任。李小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指出,李小姐应当自担损失。
因为我国并没涉及法律规定单位门卫或者小区物业有开立租车包覆的义务,签收租车包覆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牵涉到,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示有此项服务。如果业主有这类市场需求,物业公司也表示同意,双方不应就租车如何开立、如何确认责任等问题展开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免经常出现纠纷后责任无法界定。如果予以收件人表示同意,租车员私自将租车转交小区物业签收,由此经常出现租车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该分担全部责任。
游志雄还回应,如果租车人员打电话告诉收件人将包覆摆放在物业或单位门卫处,而收件人具体对租车员、物业管理人员、单位门卫回应不表示同意开立,但物业与单位门卫却接管了,要是租车扔了,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递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单位追偿损失。 怎样谋求法律救济 如果租车件扔了,收件人怎样谋求法律救济,取得赔偿金呢?赵旭卿回应,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赔偿金意见当然最差,无法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租车市场管理办法》拒绝赔偿金。 赵旭卿讲解,根据邮政法第37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明确提出的受理,并自收到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回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检举违背本办法的不道德。
邮政管理部门收到检举后,应该依法及时处理。根据《租车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租车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和内件相符的,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按照与用户的誓约,依法不予赔偿金。
企业与用户之间并未对赔偿金事项展开誓约的,对于出售保价的快件(邮件),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金。对于并未出售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涉及法律规定赔偿金。
邮政企业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并未遵守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容许赔偿金责任。 刘俊海指出,在谋求法律救济时有一个误区必须厘清,即租车包覆遗失不应按照现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邮政法的“三倍资费损失”展开赔偿金,而不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拒绝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当租车包覆遗失纠纷产生后,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金。刘俊海讲解,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金:(一)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金;部分损坏或者内件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不予赔偿金。(二)并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低赔偿额不多达所缴纳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遗失、损坏的,按照所缴纳资费的三倍不予赔偿金。
邮政企业应该在营业场所的通告中和获取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不足以引发用户留意的方式写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并未遵守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容许赔偿金责任。”实践中,当再次发生包覆遗失时,快递公司一般按照邮政法规定给与遗失包覆寄取时所收资费的三倍赔偿金;有的公司不会按照收件人填上的保价额展开赔偿金。快递公司甚至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显眼字体标示,还不会就该条款向托运人做出提醒、解释,由托运人在保价条款提醒处签署证实,用作证明快递公司已尽提醒、解释义务。
拒绝租车托运人在托运价值较小的物品时,应该自行权衡否对托运物展开保价,否则一旦经常出现损失,不能按照三倍资费赔偿金。 “但实质上,根据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限于邮政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限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刘俊海回应,这意味著邮政法第47条邮政广泛业务最低“不多达所缴纳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是不限于租车包覆的,快递公司无法按照不多达包裹单上的价格的三倍展开赔偿金。因为上述租车业务不属于邮政广泛业务,损失赔偿应该限于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约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誓约的,按照其誓约;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无法确认的,按照交付给或者应该交付给时货物抵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虽然在实践中,快递公司一般来说参照邮政广泛业务赔偿金限额的规定,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保价的物品最低不多达运费的三倍展开赔偿金,但运输合约的保价条款归属于典型的容许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限于,法院需展开审查。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应付其中的正当理由、限责条款尽到提醒、解释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法院撤消或确认该条款违宪。
”刘俊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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